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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的把关和职业道德失范的问题(摘要)D篇
发布时间:2010/5/19

 

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失范

(三)当前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失范的主要表现及解决办法。

  3侵权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比较常见的。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它是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这种社会监督如果把握不准,它可能就会妨碍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侵权。这方面的例子也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2003年初我们看到某家省级卫视做了一个节目,名字叫《死刑犯与女儿的最终会面》。它讲的是一个什么事情呢?就是一个杀人嫌疑犯在逃七年之后,终于在我们的感召之下投案自首了,政府给他一个可以和女儿会面的一个机会,本身这件事情确实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可以表现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对这个杀人嫌疑犯的一种宽大的精神、人道主义的这种精神。但是,在具体的处理中,我们看到了新闻工作者确实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利。怎么回事呢?就是这个死囚犯的女儿只是一个三年级的小学生,当她走进这个会议室准备要和她的父亲会最后一面的时候,她已经下意识地用手遮住了脸,等于是已经有别人指点了她,就是尽量保护你的脸,不要让别人侵犯你的权利。那么她做得很到位,遮住了自己的脸进去,但是我们的新闻工作者怎么做的呢?有很多报社的记者是拿起相机仰拍,或者是换一个角度再来拍,一定要拍出她的脸。电视工作者做得还不错。这个省级电视台的电视工作者是对她进行了拍摄,不过对这个三年级的小女孩的面部进行了马赛克的处理,但是接下来的问题还是出现了。问题就出现在提问的问题上。记者的提问第一个问题是“你在什么小学读书”,这个小女孩回答说:“我在城关二小”,“那么你上几年级几班?”小女孩说:“我在三年级二班”,等等等等,后面还有很多细化的问题。只通过这两个问题,其实这个小女孩的人身权利已经遭到了侵害。因为这个小学、这个年级、这个班可能一共也没有多少女孩子,再根据她当天的发型,虽然做了马赛克处理,但是发型还能看得非常清楚,再根据她当天的服装,再根据她的声音,判断出这个小女孩是谁其实并不难,尤其是对她身边的人来说,所以这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这个小女孩以后可能很难在社会上立足。这就是它的危害。

  再有一个例子就是2001年,我们曾经看到一个市级电视台做的一档新闻节目,讲的是什么内容呢?就是这个市的教育局刚刚颁发了一个文件,文件的内容是禁止在中小学周边50左右摆摊设点。在这样的一个文件出台之后,记者在第二天很快就赶到了一家小学的门前,但是记者开着车在周围50转了一圈之后,发现没有摆摊设点的人,也没有小商店。记者显得很失望,就去了另外一个小学。又在方圆50转了一圈,还是没有发现黑心的小商店,没有发现小摊小贩。最后记者来到了另外一所中学,在周围50转了一圈之后,仍然没有发现任何的摊点和违规的商店。但是这个时候侵权行为就开始发生了,记者对他身边的司机说:老张同志,你把车往前提一下。这一提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我们说的教育局的规定方圆50不许摆摊设点的规定。最后记者大约在学校100的地方停住了车,终于找到了一家商店。记者当然很难掩饰自己的兴奋,记者用隐型采访机把画面都摄下了。画面是一个店老板正在向中学生卖扑克牌,旁边一个门帘进来一个上小学的孩子,他跟店老板说“再给我一瓶汽水”,老板说:“你不是刚喝了吗?怎么还要喝”,“给我嘛”,最后店老板拗不过孩子,给了这个孩子一瓶汽水,然后孩子从旁边的门帘走了。但是当记者发布新闻的时候,对并没有违规的店老板使用了“黑心店老板”的字眼,这显然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第二个侵权是对这个孩子的处理上,很显然这个孩子应该是这个店老板的儿子,既然在新闻中已经对孩子的父亲,一个合法经营的商人,进行了侵权的行为,那么你又没有对这个孩子的头部进行马赛克处理,那么很可能会对这个孩子产生心理上的负面作用,使他在同学、在老师、在他熟悉的人面前抬不起头来。所以这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权利的侵犯。这也是我们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要注意的。这是我们说的关于侵权的一些现状问题。

  下面我们看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解决现在媒介存在的侵权问题,应该把握这样几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保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当它与公共利益相联系的时候,就应当为成为不可回避的新闻报道内容。比如说为什么要报道克林顿的绯闻案,因为克林顿是一个公众人物,而报道克林顿的绯闻案有助于美国高级官员的自身反省和净化整个社会的风气。克林顿绯闻案曝光不久,很多高级官员的私人问题都被暴露出来了,所以它对净化整个美国的社会风气是有好处的。如果一个人参与公众事务多,那么他的隐私必然就会减少,他的很多问题都成为公众关心的问题,都是为了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所以对他们进行了报道。

  第二个原则,就是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也就是说,公众到底喜欢什么样的东西,我们报道的那些隐私的问题是不是合公众的胃口,能不能激发起公众的兴趣?如果你一味地煽色腥是不是人家喜欢看?如果你一味地挖名人的隐私是不是人家喜欢看?但如果是弘扬正气,就应该坚决地去把这些隐私披露出来。比如说1991年《南宁晚报》曾经报道了一个叫谢某的人打骂他80岁的老父亲,这个谢某就告《南宁晚报》侵犯他的隐私权,因为这是家务事,但是最后法院判《南宁晚报》胜诉。因为打骂老父属于违法行为,当然更违反社会公德。《南京晚报》属于弘扬社会正气当然要管,这实际上是属于舆论监督。在把握原则的第二方面,我们认为你的报道要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而不是一味地去挖一些无厘头的隐私。

  第三点原则,就是掌握采访范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这里边要求我们有五个禁区必须要进行回避。第一是国家机密,第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第三隐私,第四个人隐私,第五商业机密。这五点我们不能加以报道,永远要加以回避。比如说2002112号,《21世纪经济报道》等三家媒介的记者居然在采访过程中擅自在主审法官的电脑中查阅文件,并且进行了拷贝。这三个记者是在采访一件法庭的案件。在采访过程中,就偷偷跑到法官的办公室,对庭审文件进行了拷贝,并且有一个记者还把它带出去了。显然,这是违法行为,最后这个记者被拘留。所以说,这是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一定要进行规避。所以,需要我们掌握采访范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四个原则,就是正确认识记者在隐性采访中的角色和位置。这一点其实也非常重要,记者应当以一个观察者的身份来介入新闻事件,而不应当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力量,更不能干涉整个事件的发展进程。在这方面,郑州电视台曾经有一个《今日视点》栏目做得很不错,在2000229号,他们播出的节目中,记者隐性采访一些卖黄色光盘的人。但是在这个节目中,记者始终是以旁观者的角色出现,始终没有实施购买光盘的行为。如果那样,就会导致这些卖光盘的人反咬一口。所以,记者根本没有购买光盘,只是真实地记录一切的行动,这样的新闻应该受到我们的鼓励。这方面的内容就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来了解、来掌握。

  4.黄色倾向和恶意炒作

  这就特指新闻中刻意地报道一些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以及对某些所谓幕后新闻和隐私问题的恶性炒作,甚至还包括一些无厘头的文字、无聊的文字。这些都属于我们说的黄色倾向和恶意炒作。

  比如说这种无聊、无厘头的文字。我们有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在中国足球队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进入世界杯决赛的当天,南方某家专业性的足球报纸居然登出了这样的标题,《米卢,我能叫您爹吗?》请问这是不是无聊的文字?这个事件的起因是什么?为什么要登出这么奇怪的标题呢?是因为有一个记者,当时曾经在十强赛期间认为米卢是一个笨蛋,根本不可能带领中国队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而且信誓旦旦地表示,如果米卢带中国队出线了,那么北京国贸上空就会飞过一只长着翅膀的猪,而且整个大海变成平地,太阳就要从西边升起,进行了种种不可能的诅咒,并且最后还说如果中国队出线,我将抱着米卢的大腿喊他“爹”。但是最后让这个记者很不幸的事实是中国队出线了,这个记者还要在这个圈里混,还要吃这足球碗饭怎么样?总不能真的抱着米卢的大腿喊他“爹”吧?就利用报纸在上面发表,米卢当然不会回应,所以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他还可以继续吃这碗饭。但实际上把报纸,把媒介的这种社会公器当成了私人的自由空间了,而不具备社会公器的功能了。这就是无厘头的文字,它对新闻可以说危害极大。

  再就是刻意描写色情凶杀的内容。比如2003226号,网上两篇长篇报道说《南京破获特大杀人焚尸案》和《反贪局长奸淫幼女》这两篇报道。前一篇所谓特大杀人焚尸案的报道,非常细致的报道,甚至包括被害人的每一块尸体是什么部位,而且这个部位有什么特征都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描写。显然让人非常恶心。而《反弹局长奸淫幼女》的报道居然进行了非常多细节的描写,可以说添枝加叶,好像是这个记者亲眼看到的一样,其实是在故意地渲染这种色情氛围。这些都是我们现存的一些问题。

  再比如说20028月,当时香港的《壹周刊》封面刊登的是自杀的一位女影星的遗照,整个这个遗体上可以说血迹斑斑,非常恐怖。但是,这本杂志居然比平常多卖了三千册。再比如最近香港的《东周刊》登载了某位女性的裸照,那么实际上这就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侮辱,是缺乏良知的一种表现。十年前这种女星被劫持,被迫拍下了裸照,居然十年后还被这家没有田良的杂志拿来当封面,这显得非常没有社会责任感。这都是我们先自存在的一种黄色倾向。虽然我们国家的媒介,中国大陆的这些媒介,在这方面还相对比较规矩,但是这种倾向还是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我们在制止这种黄色倾向和恶意炒作方面,也提供了一些解决的思路可供大家参考。

  第一,就是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教育。这其实是最关键的一点。其中又包括了很多小点,比如说,(1)我们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掌握正确的方法论。(2)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它为我们工作的指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3)坚持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两个务必”。(4)我们还要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还是一个自律的问题。大家还要进行一种自我约束,自觉地来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第二,就是加强新闻立法,提升我们媒介的地位。这样的话,媒介可以广开门路,多种经营,不用靠煽色腥,不用靠这种廉价地吸引读者新闻噱头来卖钱,来赚钱,这其实也是一种根本上的解决办法。

  第三点就是健全新闻传播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层层把关,尽量做到每一阶层都有专门的负责人进行信息的筛选和把关。

  第四,加强群众的舆论监督能力,提高他们的欣赏水平。加强舆论监督能力,群众会自觉地发现这些黄色的新闻、炒作的新闻,会产生反感的心理。提供一个渠道让群众进行监督。一旦群众举报了,我们就要查实,就要处理。

  第二个方面,那就是提高受众欣赏水平。为什么有些黄色的新闻、恶意炒作的新闻、无聊的文字要登出来,可能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受众喜欢看。所以一个很根本的办法,就是提高这些受众的整体的文化素质和欣赏水平。比如说,《壹周刊》登了女星自杀后尸体的照片,它就可以多卖3千册,那就是因为受众素质的问题。

  第五个问题是有偿新闻,这也是现在看来危害非常大的一个事情。什么是有偿新闻呢?我们对它做一个简单的界定。有偿新闻就是指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新闻的人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这种新闻可以说也是古已有之,早在1910年,当时的《时报》就发表了一篇著名小说家、《20年目睹之怪现状》的作者吴趼人的信讲,各位编辑,我这个信的内容你们千万别透露,因为我是喝了某种神水,然后文思泉涌,这纯属是真话,大家千万别拿广告去登等等。其实这当然是一个骗局。这种神水只是给了吴趼人300块大洋让他做假新闻,其实这就是历史上比较早的有偿新闻。后来因为吴趼人登了这个所谓的有偿新闻之后不到三个月就病死了,所以,导致了事情败露,最后很多人知道了吴趼人做假新闻的事情。这是很早的有偿新闻的案例。

  其实现在党、国家和政府对有偿新闻下决心的力度是很大的,要制裁有偿新闻。像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国家很多部委都三令五申,禁止做有偿新闻,可见这个问题还是存在的。在19956月,北京广播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暨南大学新闻学院、杭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四家高校做的1200份样本的调查统计显示,居然有78%的公众认为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甚至也有23%的新闻工作者认为自己的收入部分来源于有偿新闻。还有45%的新闻工作者承认,他们会偶尔将广告处理成新闻。从这个调查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从更大的范围来讲,有偿新闻会导致整个媒介公信力的下降,甚至会影响我们整个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那么这样的问题怎么样来解决呢?我们认为有这样几种办法,也是给大家作为一个参考。

  第一,加强为人民服务的教育,这是一个根本的问题。新闻工作者不做有偿新闻,他们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可以帮助新闻工作者杜绝有偿新闻的发生。

  第二,强化自我道德约束。这方面其实还是一个自律的内容。民国时候的名记者范长江说过,必须生活于自己的正当收入之中,绝不要非工作带来的津贴。如果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能向范长江先生学习,那么这个自我约束工作就可以做得很好。

  第三是一种制度预防。也就是进一步细化管理体制,禁止收红包、车马费、用餐费、协办费、宣传费等等名目繁多的有偿新闻获取费用的途径。同时公布监督电话,严格区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

  在这方面,我们也可以举出一个反面的例子。就是在20023月,我们看到南京的一家报纸,对连云港黄海度假村因所购空调有质量问题投诉无门砸毁上海双菱空调的报道,当时是一壮汉砸空调,另一壮汉强调双菱空调质量低劣,砸毁有理的标语。这篇报道经过多家媒体的转载,对双菱空调的信誉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最后居然被《新民晚报》的记者给揭穿了,说这是南京某报的记者钱某,沾上铜臭的一种新闻策划,可以说是一种新闻欺骗。陈氏兄弟购买双菱空调之后,因为付不了余款,还欠了双菱空调10万块钱,所以就串通了记者钱某做了一个砸空调泄民愤的报道。最后钱某被抓捕归案,承认收受了一万两千元的贿赂,并且协助策划、招徕记者报道的事实。这样假新闻、有偿新闻实际上就玷污了新闻工作者的形象,玷污了新闻策划的名声。从总体上来讲,它是进入了一个恶化循环。如果这家媒介它做有偿新闻,就有可能造成公信力的下降。公信力的下降就可能造成广告的缺失,广告缺失没有收入,它可能就再做有偿新闻,最后进入恶性循环之中。

  而像《焦点访谈》这一类的从来不做有偿新闻的这种节目,反而会树立起品牌效应,而品牌会带来收视率,收视率会带来广告客户,广告客户就会给新闻栏目带来他们的效益,有了效益就更不做有偿新闻,所以这是一个良性循环。为什么我们这些新闻工作者不能像《焦点访谈》这样的名牌栏目来学习呢?所以,也需要我们在制度上进行预防,进一步地细化管理体制。

  最后一点解决的办法就是法律制裁。当然,这种办法也只针对那些情节最为严重的、做有偿新闻的新闻做工作者,对他们进行惩罚,这也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主讲:北京广播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研室主任/段鹏)—— 编辑整理 / 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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