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城镇化发展进程的推进,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容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现有房屋土地的拆迁。这一问题因而成为当前社会热点之一。党和国家从整体战略角度出发,做出宏观规划,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配合。为了尽可能保护公民既得利益,国家也相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做出相应的补偿安置。这本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善举,其目的是让普通百姓在失去房屋土地后,还能够开始新的生活。可是,原本并不复杂的问题,在山西晋中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湖村的城市拆迁工作中,却出现了一个截然不同的版本,令人吃惊。
34岁的张辉,是郭家堡乡王湖村人,自2001年起,就已办理好相关宅基地使用法律文件,今年6月又和其他村民同时与山西晋中榆次区拆迁办签署了《王湖村村庄改造安置补偿方案》,方案中明确了依据、被拆迁人的确认及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相关条款(编号02-01).事情进展的这里本已顺理成章,然而,2016年7月,当其他村民都已陆续全额领到拆迁补偿款时,张辉却被告知自己的补偿款120万,另加补偿住宅、商铺各一套被榆次区拆迁办已经发放到别人手中!本不复杂的问题由此变得扑朔迷离,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让张辉颇感震惊,他多次求告寻访才了解一些原委——正是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导致的又一起人间乱象的发生!
原来,问题的关键性人物——榆次区拆迁办的李树林等经办人员违反《国家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没有将相应的巨额拆迁补偿交由被拆迁人领取而是发放给了他人,这无异于公然掠夺!作为一个基层办事人员本不敢有此妄为,经过调查在他背后更涉及到榆次区主管拆迁工作的副区长马志宏。作为公家公职人员,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公然知法犯法,把一个原本脉络清晰的问题复杂化,是工作低能还是事情背后另有隐情?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之所以敢无视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又熟知办公流程的他们竟敢公然枉法变相剥夺一笔数额不小的拆迁补偿款和实体财产,不是一个工作失误所能推脱得了的。
在当今国家反腐进程正向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更应该立足于勤政为民,廉洁自律。而山西榆次区出现的这起因拆迁补偿引发的坑民事件,相关部门是否该一查到底,揪出事件背后的隐情,还百姓一个公道呢?几千年前,孟子就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国家管理者必须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这样百姓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该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更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体制,只有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可能有持续健康的发展动力,中国经济才能有长远未来。我们相信,在当今中国,这样公然违法的欺民坑民事件,定会还百姓一个公道!
(本稿编辑:郭娇阳 杨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