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水县人民法院下达传票的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传票送达回证显示的日期却是2013年4月11日,而法院传票存根显示日期为2013年4月10日,(且日期5月明显涂改成4月)。也就是说,被告人刘志勇在未收到传票前一个月,送达回证已被签署,且回证代收人及代收理由一栏中的“刘四海”(刘志勇的父亲,当时在外地打工)的签名,手印及日期均不是刘志勇的父亲本人所写。
第二,从2013年6月19日庭审休庭后到启动再审程序,直至今日,当事人刘某并未接到商水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调查案卷中发现,商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代收人的签名日期,显示为2013年7月2日,且7月被人为的篡改为8月(该事实在商水县检察院调查案卷笔录里主审法官李蕾、许金生已自认),从而导致被告刘志勇在没有接到法院判决书的情况下,商水县公安局法制室批捕科办公室主任马满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立案,而检察院批捕科王新芳科长也将错就错的对刘志勇案件在批捕书上签字,造成当事人被错误羁押105天。之后,刘志勇的妻子向有关部门反映,商水县公安局又以“构不成犯罪”为由撤销了此刑事案件。
记者相继走访了商水县人民法院主管民二庭副院长李金亮、主审法官李蕾;再审庭主管副院长张华卫,庭长苏建宏,主审法官雷鹏举;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科科长王新芳及商水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马满春等相关领导,均以开会,不知情等理由相互推诿扯皮。更有甚者,一听说是询问刘志勇案件的相关情况便直接挂断电话,之后便再无人接听。
2015年12月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勇案件做出(2015)周民终字第2461号裁定。该裁定判决:原商水县人民法院送达(2013)商民初字546号民事判决,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2013)商民初字546号民事判决并未生效,商水县人民法院裁定将刘志永案件进入再审违法,并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对刘志勇案件的再审民事判决和再审民事裁定。
由此,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因商水法院的违法审理,变成了一桩“糊涂案”,不仅对当事人刘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刘某及家人带去了极大的伤害。刘志勇案件至今已三年之久,可当事人依然没有收到商水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至今未受到有关部门的追责。
据了解,河南省高法倡导“阳光审判”这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人民、体现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最好诠释。
商水法院个别“法官”违法办案,抹杀省高法倡导的“阳光审判”形成黑白两重天,其违法行为“个案”已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天平”倾斜,这也和当下习总书记依法治国的理念格格不入。此案虽小,但典型性强。应引起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警惕。“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为此,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本事件的进展情况。
(本稿编辑:杨春胜)